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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
第十九条第(三)项规定: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、礼金、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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